美国地方土地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5页(312字)

美国佛蒙特州于1970年制定《土地利用和开发法》。该法由4章91节组成。其中第1章总则,对本法有关定义作出限定。本法“开发”系指在某人(自然人、合伙、公司、协会、自然市或州的各机构)所有的或所控制的一块或几块土地上,包括在所述土地上任一处5英里半径内面积大于10英亩的地块上,为从事工业、商业经营而修建各种建筑物,还包括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修建各种工业、商业设施及住房。本章所述“开发”,还包括通过公开拍卖出售某人所有的或所控制的土地的一块或几块地,这些小块地应符合下列条件,即为了出售,已将在待售地块任一处5英里范围内的土地划成5块或5块以上且此种状况将延续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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