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借地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9页(235字)

日本1996年《借地借房法》规定:(1)为特别规定以建筑物的所有为目的的地上权及土地承租权的存续期间、效力及建筑物租赁契约的更新、效力等,同时规定有关借地条件变更的裁判程序的必要事项,特制定本法。(2)下列各项列举的本法中的用语的意义,如该项所定:借地权,谓以建筑物的所有为目的的地上权或土地承租权;借地权人,谓有借地权者;借地人,谓对借地权人设定借地权者;转借地权,谓借地权人设定的以建筑物的所有为目的的土地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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