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28页(2005字)

国家基本法之一,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并列为国家三大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十一章,共75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二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起诉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中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行政诉讼的辩论原则;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原则。三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制度,即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见行政诉讼合议制度、行政诉讼回避制度、行政诉讼公开审判制度、行政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总则是本法总的指导原则,是对本法的体系结构、具体内容以及具体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性和适用性的原则。第二章受案范围。规定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哪些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相对人不得对其提起诉讼。第三章管辖。确定以行为地管辖为原则,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划分了级别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等内容。第四章诉讼参加人。包括规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两个方面的内容。当事人中确定了谁为原告,谁为被告,以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制度。第五章证据。规定证据形式的种类、被告的举证责任、证据的保全,并对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调查证据的问题作了限制性的规定。第六章起诉和受理。首先规定了申请复议与提起诉讼的关系,然后规定了起诉的要件,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期限和程序。第七章审理和判决。包括审理和判决两大部分。审理部分有诉讼文书的送达、合议庭的组成及回避问题,妨害诉讼程序的行为和强制措施,审理案件的依据,以及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和停止执行的例外。本章还特别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本章判决部分不仅规定了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的不同判决及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的审限,而且特别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纪、犯罪行为的追究程序。同时,由于本法对上诉程序和案件的再审程序未作专章规定,因此有关上诉和再审的规定(即第58条至第64条),一并列入本章之内。第八章执行。在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法院裁判的原则下,分别规定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裁判的强制执行,以及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裁判的强制执行措施。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时,一般由行政机关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法享有执行权的,也可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此外,本章还附带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首先确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其次规定了赔偿请求的顺序、赔偿的义务机关及其对责任人员的追偿等内容。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法。并确定了与我国公民、组织有同等诉讼权利义务的原则,对诉讼权利的限制与外国法院对等的原则以及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委托我国律师代理原则。第十一章附则。确定了行政案件收取诉讼费用及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它的制定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该法充分反映了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以其基本原则和系列的程序制度构成科学的体系,促进了行政诉讼机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并相应促进了行政复议的统一化和规范化,以及司法处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制度的具体化和科学化。在该法颁布之后,199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55次检察委员会通过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本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样,我国在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方面即形成了系列的程序规定,这对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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