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古都历史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7页(402字)

1966年1月,日本国会通过《关于保护古都历史风土特别措施法》。该法规定,为妥善保护古都的历史风土,确定历史风土保护和历史风土特别保护区,并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根据该法规定,为保护古都的历史风土,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将必要的地区指定为历史风土保护区。在历史风土保护区指定之前,内阁总理大臣在听取有关地方公共团体和历史风土审议会意见的同时,还应该与有关行政机关的领导进行协商。在历史风土保护区内,欲开采土石者,必须事前向都、道、府、县知事申报。该法还特别规定,对于历史风土保护区内的重要部分,根据历史风土保护计划,在城市规划中,可以确定为历史风土特别保护区内。欲在特别保护区内实施开采土石之类的行为,未经有关都、道、府、县知事许可,不得进行。都、道、府、县知事对于不符合政令规定标准者,不得发给许可证。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都、道、府、县知事可以令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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