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24页(2378字)

又称刑事科学技术,狭义上还可称为刑事侦查技术或侦查技术。它是一整套以处理具有刑事诉讼意义的客体所使用的各项技术方法。它是根据刑事诉讼的特殊需要,在利用现代物理学、化学、医学、生物学等许多有关科学技术成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用来预防和揭露犯罪,发现、采取和检验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为侦查机关和法庭提供线索与证据的专门技术手段。它是将多方面自然科学应用于司法活动的特殊边缘学科。

刑事技术的特点 同一般的科学技术比较,具有四个显着特点:①具有特殊的工作主体和客体。从刑事技术工作任务的实质看,它是一种对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起诉的重要举证措施。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定,它只能由法律授权的侦查或司法机关或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而实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都没有擅自运用刑事技术手段收集和检验刑事物证的义务和权力。而且它的工作客体必须是同犯罪行为相关联的物质与物质痕迹。对于主体与客体的特殊限制,由国家法律、法规予以明确。②具有特殊的目的和作用。刑事科学技术不直接为生产和经济建设服务,而是为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服务;它的直接目的是为刑事诉讼提供证明犯罪、揭露犯罪的证据。这是它同其他自然科学技术的根本区别。刑事技术具有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作用,同时也是检验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诉)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手段。③需要特殊的研究方法。刑事技术研究的对象繁杂,各种各样的物质、物体都有可能成为物证而需要刑事技术加以研究。要研究这些物证的形成、变化规律及个性特征,必然涉及方方面面的学科领域。因此它只能借用已有的自然科学的理论、技术手段和设备,来不断地发展和扩大自己研究的领域,引进和吸收各种先进技术为自己的特殊目的服务。基于这一特点,使它对全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具有相当大的依赖性。在自然科学还没有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有许多物证是无法发现和加以利用的;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事技术也在发展,物证收集和检验的范围与深度在不断扩大。④刑事技术规范具有法定性。任何工作,尤其是科学技术工作都必须遵守必要的规范,但刑事技术的工作规范却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强制性规定。因为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由刑事诉讼法律及由此产生的相应法规,将勘验、检查、鉴定的范围、权限、法律程序、操作顺序、回避制度及结论表达形式等都做出严格限定。这是保证正确使用这一手段,以发挥其打击犯罪与保护无辜的作用的必要措施。

刑事技术的任务 包括四项:①发现犯罪现场上的遗留痕迹物证,并查明其与犯罪事件的客观联系;②固定和提取犯罪物证,作为诉讼证据加以保全;③检验、鉴定各种犯罪物证,揭示其证明意义和证据价值;④根据侦查与司法实践不断提出的新课题,开展科学研究,开拓新的预防和揭露犯罪的手段。

刑事技术工作的范围 根据公安部1978年8月修订的《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细则》,刑事技术工作的范围包括:①刑事勘验技术。指对具有刑事诉讼意义的客体的状态、形成的原因及与犯罪的关系等的勘察、检验的专门技术。例如痕迹勘验、枪弹勘验、文书勘验、尸体勘验、犯罪遗留物勘验等技术。②刑事记录技术。指对具有刑事诉讼意义的特定的客体的位置、状态及特征客观、准确地记录、固定的专门技术。如刑事照相、刑事测量、刑事登记技术等。③刑事鉴定技术。指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确定的专门技术。如人或有形物同一鉴定、物质的种属鉴定、事实(包括事实的真假、有无、程度、原因等)鉴定技术。④指纹档案技术。包括:指纹捺印、归档管理、查询犯罪前科和查破现行案件。⑤警犬管理。包括:繁育、训练和追踪、搜捕、鉴别罪犯、罪证。⑥技术预防。包括研制和推广应用。⑦科学研究。

刑事技术手段和方法的使用需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固定方式制作的文书形式加以表现。在使用刑事技术手段和方法的过程中,只有依照合法方式,在完成合法手续的条件下,所获得的结论才具有证据意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有关客体的勘验、记录,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对有关客体的鉴定,则依法交由国家的专门刑事鉴定部门解决,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技术或知识的人,对某些问题进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申请的,侦查、审判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刑事技术起源于何时,人们尚不清楚。但有理由相信,人类自有了法庭审讯以来,它就以非常原始的形式存在着。大约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明确规定:法庭要搜集证据,仔细调查事件发生地点及周围环境中一切可能有关的事物,确定这些物件与事件的关系。在现存的文献中,可以找到许多有关古代中国、埃及和雅典利用物证进行审讯的记载。在公元6世纪的查士尼丁法典中,某些案件判例把证据解释为专家鉴定的意思。现代刑事技术的奠基人是科学侦查学派的始祖、普鲁士犯罪学教授汉斯·格罗斯以及瑞士洛桑大学教授莱斯和阿尔弗雷德·奈斯福罗。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原始的试错法逐渐被包括使用非常专门化的仪器分析在内的现代科学方法所取代。20世纪30年代一系列专门鉴定技术的出现,标志着物证分析鉴定技术的诞生,形成了被称之为刑事技术的现代科学体系。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出现了对刑事技术进行细化分类的学说,把刑事科学技术划分为两大门类:法医学和法庭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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