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23页(1428字)

公安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进行赔偿的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并且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或者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需要赔偿时才能提起,其诉讼请求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因犯罪行为必然将要遭受的损失及必然减少的收入。精神损害不应包括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内。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主要是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害人死亡或无行为能力的,由其近亲属(见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程序意义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保险人对遭受财产损失的投保人支付了赔偿金的,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般情况下即为刑事被告人本身,如果刑事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以其监护人为民事被告人;刑事被告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该刑事被告人与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过失犯罪的,有关单位可为民事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与刑事被告人可同时为共同民事被告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允许口头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不能以口头的方式提起。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起赔偿请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予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遵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合并审理,刑主民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可以根据民事原告人的申请,决定先予执行。由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可以和解,民事原告人有权撤诉,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不影响刑事判决部分的生效。但二审法院应当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和民事部分全面审查,审查后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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