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75页(748字)

1910年9月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三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的一项公约,以此确立了处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公约共17条及1条附加条款。主要确定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如下负担原则:第一,碰撞出于意外与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时,损害由受害者自行承担;第二,碰撞出于一方船舶的过失,有过失的船舶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碰撞由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过失所造成时,各船舶按其所犯过失程度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船舶的过失程度时,则平均分担;第四,对于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各过失船舶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还规定,损害赔偿的请求时效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但公约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该公约主要取得了两方面的成果,一是废除了平分过失原则,确定了按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二是废除了在碰撞责任方面关于过失问题的一切法律推定。但是对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应遵循什么原则,如何赔偿及如何计算等问题,公约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

《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于1931年3月生效。条约的签字国有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巴西、智利、古巴、丹麦、法国、德国、英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日本、墨西哥、荷兰、尼加拉瓜、挪威、葡萄牙、罗尼亚、俄国、西班牙、瑞典、美国、乌拉圭。条约的加入国有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爱沙尼亚、德国及其殖民地、英国及其某些殖民地及保护国、印度、意大利及其殖民地、拉脱维亚、新西兰、纽芬兰、波兰及但泽自由市、葡萄牙及其殖民地、西班牙、苏联、乌拉圭、南斯拉夫。中国没有加入这一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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