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70页(10703字)

通过发现、比较和评断在不同时间、空间出现的两个客体的特征,确认二者是否同一的检验或证明过程。它是在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例如:把犯罪分子作案时在现场遗留的手印同他后来作为重大嫌疑人接受审查时的手印样本进行比较,查明二枚手印是否为同一人所留。又如:当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时,他实际上是将站在自己面前的嫌疑人同留在自己记忆中的犯罪人进行声、貌比较,以确定嫌疑人是否即犯罪人。同一认定的实质是建立在同一律逻辑思维基础上的认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比较和鉴别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没有比较鉴别就不可能作出判断,比较是同一认定过程的核心。在同一认定过程中,又绝不是若干特征的机械对照,而是在对所发现的若干特征进行综合评断的基础上,认识和比较客体的内在属性,它是由感性、局部向理性、整体升华的过程。同一认定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就是解决被比较客体是否同一问题。这种目的性贯穿于比较和判断的全过程。虽然有时未必能确切作出是否同一的结论,那只能是主观认识能力或客观条件限制的结果;凡不具备同一认定明确目的的一切检验与证明活动,不能称为同一认定。同一认定的对象是被比较的具体客体(既包括人,也包括物和具体事件),而绝不是独立于本体以外的映象,更不是映象与客体间的同一认定。

同一认定的基础和条件 同一认定是人的主观认识活动,主观认识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时才是正确的。物质世界的客观规律就是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①被比较客体的同一性是同一认定的客观基础。同一性是所有客体都普遍具备的一种属性,它是客体自身在质的方面的规定性。世界上一切实在的客体都具有多方面的客观属性,而每个方面的客观属性又表现为若干特征的量的集合。若干特征从质与量的组合就决定了所有客体多态性特点:任何一个具体的、实在的客体,其全部特征的总和都只能自己与自己相等同,而与自身以外的任何其他客体之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区别。客观事物的这种特殊性,被称为自身的“同一性”。同一性是个性存在的表现与证明,它是我们将一个个相似客体加以区分的客观物质基础。同一性在某一具体客体上的体现就是它的特定性,特定性外观为若干特征的集合。由于每个特征形成条件存在差异,它在同类客体上的重现率也就不同。形成某一特征的条件的随机成分越大,满足这些条件的个性越强,那么该特征在同类其他客体上的重现率越低,因而它的特定性越强。在同一认定中,我们只有把观察到的各种特征从形成条件和在同类其他客体上的重现率充分加以考察评断,才能真正抓住被比较客体的特定性,准确地做出结论。②被比较客体的相对稳定性是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一切客体都处在无休止的运动变化之中,但这种变化是从量到质的积累过程;在变化尚处在简单的量变阶段时,客体自身的重大特性并不发生质的改变。客体在一定时间内保持自身重大特性不发生质变的能力,称为相对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是我们识别客体、达到同一认定目的的最基本条件。不同客体的稳定能力是不同的,即使同一客体在不同属性范畴内或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其稳定性表现程度也不同。如人的指纹形成于胎儿时期,此后在人的一生中其结构形态基本不变;而人的相貌、步法、书写习惯等在少年时期的稳定性较差,成年以后的稳定性较强。只有具有较强稳定性的客体,从刑事案件发生到对嫌疑客体审查这段时间内不发生重大变化,我们才有可能进行以同一认定为目的的鉴别。这是在同一认定中必须考虑的因素。有些物证会因检验时间延续,客体自身发生重大变化而失去同一认定价值。③承受体的反映能力是同一认定的保证条件。同一认定是在同一客体出现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上而进行的比较和鉴别,因而对被认定客体本身特征的认识及对其特性的比较,常离不开它们的反映形象,如指纹留下的印痕、书写留下的笔迹等。这些反映形象必然遗留在某个承受客体上;承受体只有清晰、完整、真实地反映并保存了被反映客体的基本特征,才能供人们进行比较和鉴别,反之就不具备同一认定的客观条件。承受体的这种反映能力,取决于自身硬度、塑性、表面光洁度及稳定性等诸多因素。譬如指纹印痕遗留在表面很粗糙的客体上,细节特征遭到破坏,就无法进行同一认定。④同一认定主体的认识能力是同一认定的主观条件。从本质上说,同一认定是人的主观对客观事物特性的认识活动。因此,同一认定除了受客观条件的制约之外,还要受到人的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而人的认识能力受社会科学技术水平、个人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制约。任何客体都具有足以同其他客体相区别的特征,但不同客体间的区别不能为人们认识时,个体识别和区分就不可能实现。

同一认定的双重任务 由于被审查的客体自身的同一性中,既包含了它同自身以外其他任何客体的绝对区别,也包含了它自身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变异;这就是说,“同一性”本身具有“排他性”和“变异性”,所以,同一认定也就具有双重任务:①以认识同一客体的排他性为目标,把客体自身的同一与不同客体间的相似严格加以区分。世界上,同种类客体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一致的特征,因而构成了若干“相似”客体。相似是大量的,而同一则只能是自身一个。同一客体特征的吻合是本质的、明确的、大量的,而相似客体间特征的吻合是非本质的、模糊的、部分的。在同一认定中,我们要对比较中发现的符合特征与差异点进行整体的综合分析与评断。对于符合特征的评断要考虑到符合特征的足够的量,又要分析这些特征的特定价值,从质与量的结合上判断所有符合特征的集合已不可能在其以外的任何客体上完全重复再现。在这个评断过程中,可以运用数学中联合排除率的方法,也就是每一项吻合特征排除相似客体的排除率分别为P1、P2、……Pn(其n项吻合),那么n项吻合特征的联合排除率为P=1-(1-P1)、(1-P2)……(1-Pn)。联合排除率的值越接近于1(100%),则排除其他相似客体的可靠性越大。②以认识同一客体的变异性为目标,合理地解释差异点的形成。任何客体在发展过程中,或在形成反映形象的过程中,其自身的一些特征会发生变化;通过比较,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点。同一认定要对已发现的差异点产生原因进行科学的分析,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同一客体自身的差异,只要不超过质变的界限,可以在自身的发展变化中或形成反映形象过程中找到原因,而绝不应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相矛盾,它并不影响作出同一认定结论。评断和解释差异点,实质上是从辩证的角度看待事物的同一性;对差异点必须予以解释,是同一认定科学性的体现,也是法院严肃性的要求。同一认定的双重任务不是相互割裂、相互孤立的,而是互相交叉的统一整体;对符合点的评断与对差异点的评断是相互交替进行和互相印证的过程。

同一认定的类型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同一认定是收集和审查证据的重要手段。无论在物证检验中,还是在寻找和认定犯罪人的侦查过程中,凡是通过特征比较手段查明被比较客体是否同一的过程,就属于同一认定的范畴。按照这一过程所采取的不同形式划分,侦查中的同一认定基本上包括三种类型:①鉴定型同一认定。发生在刑事物证检验工作中,它是以同一认定为目的,对案件中发现的痕迹、物证进行的科学检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鉴定行为的主体是经法律授权并具有专门知识的科学技术人员;鉴定行为的客体是与刑事案件相关的物质或物质痕迹。目前,鉴定型同一认定主要是通过各种遗留痕迹的检验来进行,如形象痕迹、动作习惯痕迹(含书写笔迹)、整体分离痕迹,它们都是以形态比较作为主要手段。此外,利用警犬所进行的气味鉴别,也属同一认定的范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客观物质世界的认识更加深化,同一认定的范围将会扩大,如DNA技术的检验,从法医物证范畴增加了新的同一认定项目;目前在一些国家应用的声纹鉴定技术,已能根据人的声音进行人的同一认定。②辨认型同一认定。辨认是一种侦查措施,是辨认主体通过感知——回忆——再认等一系列心理活动,对两次感知的客体进行比较和判别的过程。它同鉴定型同一认定的区别在于:(a)主体不同。鉴定型同一认定的主体是同案件无关并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辨认型同一认定的主体则是案件中的证人或受害人。鉴定人可以更换,而辨认人是不允许替换的。(b)同一认定的方式与方法不同。鉴定型同一认定是通过客观实在的物质的反映形象进行比较,采用物理的、化学的、形态学的、生物学的等科学技术方法;而辨认型同一认定是通过被辨认客体的形态与留在辨认人头脑中的记忆表象的比较,是通过心理活动来完成的。(c)两种同一认定的所属范畴不同。鉴定型同一认定属于刑事技术范畴,它的结论属于客观的间接证据;辨认型同一认定属于侦查措施范畴,它的结论是主观的证言材料或陈述材料,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直接证据。在实践中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人身辨认、物品辨认和场所辨认三种。③查证型同一认定。通过调查的方式,将被比较事物证为同一的过程。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同一认定,被认定同一的对象既可能是人,也可能是物,还可能是某个事件。在这个证为同一的过程中,所依据的特征主要是时间和空间。时间和空间是物质存在的基本条件,任何客观事物在一定的时间内必定占有一定的空间。时间是不可逆转、不可重复的,那么时间与空间的结合也就是特定的。处于同一时间但不同空间的事物绝不是同一事物;同一事物也绝不会在同一时间内占据两个空间。我们可以通过调查的方式查明被比较的两个客体是否同一。这种时、空观念上的同一和同一认定,在开展刑事侦查工作中是十分重要的。这种调查——证明活动,具有同一认定的本质特征——比较与鉴别。即通过调查分别获得被比较客体的时间、空间特征,再在比较的基础上判明时、空特征的异同,得出是否同一的结论。

同一认定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刑事侦查中的同一认定,既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认识过程,又是严肃而慎重的证明活动,它除了要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外,还要依照人的认识规律,分步骤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地进行,这就是同一认定的一般程序和方法,它主要包括四个阶段:①同一认定前的准备(预备阶段),要为同一认定做好物质的和思想的准备。但不同类型的同一认定所要完成的工作也不尽相同。鉴定型同一认定按照公安部1950年5月颁布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的要求,准备工作包括四项:(a)查验委托公函,审查送检是否合乎法定检验范围及法律手续是否完备。(b)了解案情,重点搞清送检的痕迹物证在现场的遗留位置、形成过程及可能产生的变化,以便在鉴定中正确地进行评断。(c)查验检材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是否需要修正或补充检验内容。(d)查验样本,是否符合比对的要求,是否具备足够的特征,是否需要补充样本。在这些审查工作完毕后,进行受理登记和准备检验器材。辨认型同一认定在准备阶段也应完成四项工作:(a)确定辨认人。辨认人必须是了解被辨认对象特征并且具有辨认能力的人;当符合辨认条件的人有数人时,必须分别实施辨认,以确保结论的客观真实。(b)确定被辨认对象和挑选混杂的人或物。被辨认对象应当是在侦查工作基础上具备一定嫌疑根据的人或物;为了保证辨认的严肃性和客观性,应选择外观形态相似的若干对象予以混杂。(c)拟定辨认计划。包括辨认的目的、主持人、辨认人、被辨认对象、辨认方式、辨认的时间、地点及条件。(d)选择和创造辨认条件,必须尽可能符合发案时的条件。调查型同一认定的准备主要包括根据需要选定调查对象、拟定调查提纲、确定调查方式、目的及具体步骤。②特征的发现与识别阶段(分别检验或调查阶段)。主要任务是分别去认识被比较客体的特征,取得基本的感性认识,为下一步的比较和鉴别作准备。在鉴定型同一认定中,要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对检材和样本分别检验和发现,记录其特征,并认真分析,达到对特定性的认识。在辨认型同一认定中,应该由主持人先询问辨认人,了解和描述被辨认客体的重要特征,为正确地分析和评断辨认结果打下基础;辨认人在接受询问时应积极回忆待寻找客体的特征,加深印象,以便在后来的辨认比较中准确地从若干混杂客体中发现要寻找的目标。在调查型同一认定中,应当分别单纯询问若干知情人,了解同一认定对象的时、空特征及涉及到的人、物或具体情节,为下一步的分析比较和判断打基础。在这个阶段中,对被比较客体特征的发现和识别,包括了直接观察的方法、特征显现的方法、特征测量的方法、仪器分析的方法、模拟实验的方法、调查询问的方法等。③特征的比较与鉴别阶段。它是同一认定中最主要的环节,是将已了解认识到的特征相互对照,从中发现差异与符合点,为最后评断做准备。在鉴定型同一认定中,这个过程就是比较检验。所谓比较是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特定性的比较,而不是若干特征的机械对照。在辨认型同一认定中,包括辨认人一方的主要比较和主持人一方的辅助比较,它们都是在头脑中将正在受审查客体的特征同留在记忆中的客体的特征进行对照,从而鉴别出异同。在查证型同一认定中,由调查人对从几个不同见证人那里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理性的分析对照,比较他们反映的时空特征及其他有关特征是否相符。④综合评断。是在比较的基础上对已发现的差异点和符合点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达到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对差异点的评断,必须认真分析它产生的原因和环境,是否与客体自身发展变化的规律相矛盾。分析差异产生的因果关系,可以通过三种方法进行:(a)论证法。直接用已为科学证实的、为大家所公认的客观事物发生发展规律去解释差异产生的原因。(b)排除法。列举出差异产生的全部可能性,然后根据案件中的实际情况去排除那些不可能的因果联系,最后不能排除的即为差异产生的原因。(c)实验法。通过满足发案时的条件进行模拟实验,观察已发现的差异点是否会再现,从而解释差异产生的原因。对符合特征的评断,要从分析符合点的稳定性和特定性两方面入手,将全部稳定可靠的特征总和起来分析,看其是否能将客体特定化,最后做出是否同一的结论。

对同一认定结论的审查评断 同一认定结论(从狭义讲指鉴定结论,从广义讲还包括辨认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是重要的诉讼证据。这类证据以人对客观事物的规律特点的认识活动作为基础,它既可能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也可能受到主观条件的影响,从而出现某些偏差。所以,在运用同一认定结论作定案的依据时,应当遵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经过查证属实”。对同一认定结论的审查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①对主体方面的审查。同一认定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进行侦查、辨认或检验的机构或人员。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观能力直接影响同一认定结论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对主体方面的审查包括资格、能力、条件三项内容:(a)主体的资格审查。这种资格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案件事实本身赋予的资格,这是指犯罪事件的被害人、事主或目击者。他们或是亲身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或是亲自目睹犯罪过程,了解犯罪人或有关物品的特征,因而具有证人的资格,可以在辨认活动中作为同一认定的主体,证明这些被认定的人或物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二是法律授权获得的资格,这是指侦查人员和物证检验人员。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勘验权、鉴定权,由法律授予专门机关中的专门人员;依照管辖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分别行使职权。这类因法律授权而获得资格的同一认定主体,如果出现法定回避的情况,他所具有的资格可以暂时放弃或丧失。(b)主体认识能力的审查。应当从主体的专业知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和经验、技术职务、观察、记忆与分辨能力、个人情绪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与分析。当诉讼过程中发现认定结论的某些疑点,或同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时,就需考虑同一认定主体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对结论可信度的影响。在辨认型同一认定中,尤其要考虑到辨认人在辨认时的精神状态、表述能力、记忆的准确性等主观因素的影响。(c)对主体物质条件的审查。在收集、检验证据,做出同一认定结论时,需要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如仪器设备、实验条件,以便充分显示物证自身具有的特殊属性,并能借以对相似客体进行比较与鉴别。对于辨认、实验等手段进行同一认定的条件的审查,应当从辨认或实验的环境、条件及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及操作规则方面加以考察。如辨认中是否坚持了混杂辨认原则;实验时的条件是否同发案时的条件一致;是否有诱导、伪造、恐吓等违法情节。②对客体方面的审查。同一认定的客体方面包括被认定的对象及它们的反映形象。对客体方面的审查,就是从被认定对象的特定性及认定的客观依据上综合审查结论的科学性。包括:(a)是否具备同一认定条件。首先要审查作为认定结论依据的那些特征是否真实可靠。在物征鉴定中,所选取的特征是不是被认定客体自身固有特征,是否清晰准确;在辨认型认定中,先要审查辨认人对被辨认对象特征的记忆和描述是否确切肯定,有无含混不清或他人诱导因素。其次要审查所依据的特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是否构成特定性,足以将被认定对象同其他相似客体相互区分。第三要审查所依据的特征是否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了解从发案到接受审查相隔多长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被认定对象或其反映形象是否会发生变化,以至丧失同一认定条件。(b)在同一认定过程中发现的差异点有哪些?是否都做出了科学的解释?能否获得科学的解释?已经做出的解释是否符合对象与条件,是否有理有据;必要时还应有实践结果作为解释的论据。(c)同一认定结论与论据有无内在联系或矛盾,论据是否充分,根据已确定的论据能否合乎逻辑地证明结论的真实。这种从论据到结论的推理应当符合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③审查同一认定结论同其他证据间的关系。在认定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人时,同一认定结论并不是惟一的证据,而是证据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它同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因此,在运用同一认定结论时必须对照其他证据,审查相互有无矛盾:(a)首先要明确认定结论证明的内容是什么。如通过辨认认定的对象是人,但所证明的事实可能是指认犯罪,也可能是同犯罪事件的其他某种联系;指纹鉴定认定人,也仅仅是证明该人在犯罪现场上的某种活动。认定的对象和证明的内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把这些对象和内容真正搞清楚,才能确定同一认定结论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b)审查认定结论所证明的内容同犯罪事实及犯罪人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必然联系,也有或然联系,有直接联系,也有间接联系。要运用因果分析的方法,合乎逻辑地从同一认定结论推导出案件中某个事实的客观存在。(c)审查同一认定结论证明内容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如果同一认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所证明事实是一致的,它们互相起着补充的作用;如果二者所证明事实相悖或部分矛盾,就需要采取复核手段排除虚假,或进行更细致的调查,挖掘尚未查清的其他曲折情节。在同一认定结论同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尚未获得充分合理的解释时,不能草率定案。总之,对同一认定结论不能不加分析地盲目信从;只有从主体、客体及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无误之后,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同一认定在刑事侦查中的意义 在刑事侦查工作中,通过同一认定这种手段,揭示了人与痕迹、物与痕迹、人与行为、嫌疑人与被查找人、尸体与失踪人、物与物、人与犯罪、场所与犯罪以及物与人之间的客观联系,为侦查乃至审判工作提供了科学的证据。①揭示某人同犯罪现场遗留痕迹的联系,从而证明该人在犯罪现场上的活动过程。如通过手印鉴定确认犯罪现场某物体上的手印系某人所遗留,那就充分证明该人曾触摸或移动过现场物体;如果没有充分可信理由解释他在现场的这些活动,那么他就具备犯罪重大嫌疑。②揭示某物品同犯罪现场遗留痕迹的联系,从而证明该物品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如通过工具痕迹检验,认定犯罪现场上的破坏工具痕迹系由某嫌疑工具所形成,也就证明该工具即作案工具。③揭示某人同犯罪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如通过笔迹鉴定,认定危害国家安全匿名信上的字迹系某嫌疑人所书写,从而证明该人即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为的人。④揭示某人的真实身份,为侦查工作提供范围和线索。如通过人像照片检验的方法,认定某人即是正在通缉的人犯或正在寻找的重大嫌疑人。⑤查明无名尸体与失踪人的联系,证明无名尸身源,为寻找线索和犯罪人提供范围和证据。例如通过指纹检验或颅像重合检验,均可以查明无名尸与失踪人是否同一。⑥揭示物与物之间的整体分离关系,证明二者是否原为同一整体。例如通过痕迹检验认定犯罪现场上残留的工具断片与某嫌疑工具的残缺部位吻合,也就证明了该工具为作案工具。⑦直接指认某人犯罪。例如通过被害人对嫌疑人的辨认、声纹鉴定及DNA检验所做的同一认定,都可以直接指认某人犯罪。⑧证明某场所同犯罪事件的关联性。例如根据受害人对发案现场的辨认,或根据受害人、目击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认定某场所为实施犯罪或预备犯罪的现场,从而确定或扩大了勘验范围,为进一步搜寻证据、分析案情创造了条件。⑨证明某一同犯罪相关的物证同某人的关系。这主要是采取物证辨认的方式,查明已发现的物证原为何人拥有或使用,从而缩小侦查范围、突出侦查对象。同一认定所证明的上述这些客观联系的性质与程度是有区别的,大部分仍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它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构成认定犯罪的证据体系。

同一认定理论中的几种观点 自从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犯罪对策学引进同一认定理论以来,我国学术界一直将其作为重要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但由于研究的角度不同,理解上的差别,在同一认定的外延、认定对象及同一认定的类别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观点。①在外延涵盖上的三种观点:(a)狭义的同一认定观。认为同一认定理论仅仅是刑事物证检验的基础理论,甚至限定在物证检验的某个范围内。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把司法鉴定划分为6类,即: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司法物理学鉴定、司法化学鉴定、司法会计学鉴定、犯罪侦查学鉴定。持狭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同一认定理论仅仅是犯罪侦查学鉴定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认定与犯罪有关的人或物是否同一,是犯罪侦查学鉴定的基本特点,也是根本不同于其他各种司法鉴定的标志。犯罪侦查学鉴定主要包括痕迹鉴定、笔迹鉴定、人像照片鉴定等。有的学者更进一步指明:同一认定仅限于形象痕迹、断离痕迹、字迹等刑事技术领域。(b)广义的同一认定观点。认为同一认定是一种判断型的认识活动,从这个基本点出发,整个刑事侦查过程就是一个大的同一认定过程,它是由若干小的、局部的、具体的人、物、事的同一认定构成的链条。刑事侦查活动以所要寻找的犯罪人为被寻找客体,以各个嫌疑人作为受审查客体,通过一系列局部的同一认定,最终要判断嫌疑人与犯罪人是否同一。因此说,同一认定理论是整个犯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把侦查过程中的各种同一认定归纳为两大类:以物证检验技术为主的“鉴定型同一认定”和以其他各种侦查证明活动为主的“非鉴定型同一认定”。(c)限定与发展的同一认定观。所谓“限定”,指在内涵上对同一认定进行严格界定:凡是具有明确的同一认定目的(以查明被比较的两个客体是否同一为目的),并以特征——特性的比较作为基本手段的认识与鉴别活动,均属同一认定。同一认定有的是通过技术检验来进行的,有的是通过辨认识别去完成的,有的是通过对各种组成要件的调查比较实现的。同一认定是犯罪侦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侦查活动并不仅仅是同一认定过程;在侦查活动中,不具有比较特征的证明活动是大量的;对犯罪人的最后认定,是一系列证明活动的结果。因此,同一认定理论是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理论之一,但不是刑事侦查学的全部理论基础。所谓“发展”,是指同一认定的范围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同一认定理论本身也在逐渐地由定性理论向定量理论发展。就像指纹,在近代指纹学建立之前,它并不能成为人身同一认定的有力手段;而通过人体细胞核中遗传基因(DNA)的分析来进行人身同一认定,是近10来年才实现的愿望。科学是迅速发展的,现在还做不到的事情,将来可能变为现实。任何理论都应具有超前的指导意义,没有理由把同一认定理论限制在狭小的圈子内。②在同一认定类别划分上的两种观点:(a)同一认定两分类观点。这是一种从20世纪50年代延续下来的传统观点。这种观点把同一认定按照认定内容的特定意义,将其分成“种类同一认定”和“特定同一认定”。前者认定被比较的两个客体属于同一种属,但未必是同一客体;后者认定具体客体的同一。(b)单一的同一认定观点。这种观点的基本出发点是:世界上同一的客体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它自己。同一认定就是具体的、特定的客体的认定,种类的认定与同一认定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原来的所谓“种类同一认定”是与同一认定理论相悖的,应当改称“种类认定”,可以作为同一认定的前提条件。③在认定对象上的不同观点。在同一认定过程中,把要寻找的客体(未知)和受审查客体(已知)共同称之为“被比较客体”;在比较基础上认定同一的也是这两个客体,因而亦称之为“被认定同一客体”。认定的对象是什么,在这里是相当明确的。在比较的过程中,为了认识被比较客体的某些特性或特征,常常需要取得被比较客体的遗留痕迹(或其他反映形象),这只是提供比较的条件。因而,这种反映形象称为“供认定同一客体”,但它不是认定对象。作为“供认定同一客体”,可以根据需要制作若干个,而且可以互相替代,它们之间只有相似,不存在同一。然而有一部分人由于理解上的偏误,形成了一种不严谨的观点:“客体自身与其遗留痕迹的同一”,“某个客体两个遗留痕迹之间的同一”,把被认定同一的客体转移至它的遗留痕迹。这显然是荒谬的,不仅在同一认定理论上不通,而且与证据理论相悖。

几十年来,同一认定理论伴随刑事侦查科学和刑事技术的发展也在不断发展。许多物证的检验向规范化、定量化、仪器化发展,计算机广泛应用,而同一认定还是一种模糊的定性理论,已经不适应当前刑侦科学的发展速度和水平。许多学者正在探讨同一认定理论与数学结合,用数理手段,定量研究解释同一认定中的若干模糊理论,使同一认定适应新科技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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