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23页(854字)

刑事记录技术的组成部分。依照统一的规则和程式对侦查犯罪有意义的客体所采取的详细记录的总称。可以为查明案情、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人提供线索资料。近代刑事登记,按登记客体,分为犯罪人登记、指纹登记、不知名尸体登记、失踪人登记、失物登记、赃物登记、相貌登记等。在我国,各种刑事登记依法由公安机关统一实施和管理。从历史上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用断手、割耳、刺面(金印)作犯罪标记,实际上就是一种最野蛮、最原始的刑事登记。自18世纪以来,各种对犯罪人登记的新方法,在西方国家相继出现。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姓名登记、人体测量登记和指纹登记。姓名登记起源于18世纪法国巴黎所实行的被判刑人简况登记。后来登记的内容又增添了人体特征、照片、以至手指捺印,并设置专门机构掌管此项业务,逐渐构成独立、完整的姓名登记办法,为许多国家仿效。人体测量登记是法国人A.贝蒂隆于1879年提出的,曾在欧美各国盛行一时。测量包括身长、坐高、臂展、头长、头宽、右耳长、右耳宽、左前臂长、左足长、左中指长、左无名指长等11项。指纹登记最早是19世纪末英国在其属地印度试行,1901年又在英国本土实行的“亨利式指纹法”。同一时期,德国也开始实行犯罪人指纹登记,称“汉堡式指纹法”。鉴于指纹登记有功效,奥、美、法、日、俄等国相继采用。到20世纪初期,指纹登记法取代了各国原来采用的人体测量登记法,沿用至今。我国自1909年起在上海、北京、天津等地,开始设置指纹登记。当时,各地多引进亨利式或汉堡式指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公安部根据中国人指纹纹型出现率,于1956年建立了统一的犯罪人指纹登记制度。与此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还根据需要,对不知名尸体,被盗财物,以及犯罪方法等,陆续建立了相应的登记制度。它们同指纹登记一道,在侦查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20世纪60年代起,新兴的电子计算机技术进入刑事登记领域,一些国家的刑事登记部门将登记的内容输入计算机内,为快速查用有关登记内容,开辟了自动化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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