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变更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7页(534字)
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第3章土地登记程序中规定,土地总登记后,土地所有权移转、分割、合并、增减或消灭时,应进行变更登记;申请土地移转登记时,按土地法规定,出具“优先购买权人放弃其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文件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法人在未完成法人设立登记前,取得土地所有权者,可提出协议书,以其筹备人的代表人名义申请登记,代表人应表明身份及承受原因。土地分割为独立宗地时,应按本规则规定登记,申请共有物分割登记,应检附分割契约书或法院确定判决书;分割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应有部分设定抵押权的,在办理共有物分割时,该抵押权按原持分转载在分割后各宗土地之上,但经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的,该抵押权仅转载在原设定人分割后取得的土地上。土地的一部分合并于其他土地时,应先行申请办理分割;所有权人相同的数宗土地合并时,如合并前的土地设定有他项权利的,应先征得他项权利人的同意,并按本规则规定登记。因土地面积增减而登记时,应标明增减原因;因土地灭失进行消灭登记时,应在登记时标明灭失原因;因土地重划确定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依据重划土地分配清册按本规则规定办理;因地籍图重测确定,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依据重测结果清册,在原登记簿进行重新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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