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采石业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6页(227字)

1950年12月,日本国会通过《采石法》。该法规定,采石业者必须向通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登记。都、道、府、县知事拥有对采石计划的认可权。该法还规定,由于开采岩石而挖掘土地,或者由于堆积废石,从而危害他人,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农业、林业或其他产业利益,被认为违反公共福利时,知事不得认可。1971年9月,日本国会对《采石法》进行部分修改,规定知事拥有企业登记和企业许可的权限,增加保护自然环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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