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地方森林标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1页(217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森林法》规定:(1)应根据经营森林劳动组织要求,由区议会指定机关以决定方式标定社会所有的森林边界线。(2)标定森林边界线决定中,应包括标定边界线的森林的名称和边界线记述,按照《关于土地标界测量条例》规定,标明边界线所通过的地段。(3)标定森林边界线的决定应公告。(4)凡认为因标定森林边界线而使其权利受到损害的人,为确认自己的权利,可依法向普通法院提起讼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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