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机构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2页(181字)

韩国《河川法》第69条规定,建设部长官在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情况下,可命令变更和取消管理厅进行的处分,或给予其他必要的处分,令管理厅为中止、变更施行工事、维护河川而采取必要措施:(1)管理厅执行的处分和工事违反本法和根据本法颁发的命令和监督官厅依此进行的处分时;(2)认为为河川的保全,公害的消除和预防有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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