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五声听狱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30页(512字)
我国奴隶制和封建制历代王朝司法官吏审判刑、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说,周朝的司法官吏是“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五听”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到场受审的当事人所言是否有理,讲话时的神色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以此来推断其陈述是否真实和案件情况。封建王朝的法律也有同样的规定,如《唐六典·刑部》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唐律疏议》的《断狱律》中并说,“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这是要求通过五听审查受审人供词的内容后,还需与其他证据相比较,进行检验,以分辨其真伪。这可以说是“以五声听狱讼”的发展。
以五声听狱讼的审判原则和方式,指出应当在审讯时注重受审人的陈述和观察其各种表现,留心其是否失常,虽有可取之处,但仅凭察言观色,依据受审人的表现来分辨其陈述的真伪和确定案件事实,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主观随意性。所以,以五声听狱讼,实质上是一种主观唯心论的审判原则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