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9页(425字)

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中,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延期审理出现在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的几个阶段一般是连续进行的,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间断时,就只能延期审理,因此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延期审理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④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延期审理不是诉讼程序的停止,更不是诉讼程序的终结,延期期间仍然要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开庭仍然有效。延期审理的日期能当庭确定的,应即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当庭确定的,可以在确定后另行通知。

上一篇:延期审理【刑诉】 下一篇:严格证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