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9页(442字)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法庭审理继续进行的情形时,法院决定另定日期再行开庭审理。延期审理的开庭时间,可以当庭告知,也可以另行通知。延期审理不应超过审结案件的办案期限(见一审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法庭审判继续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遇有下列几种情形,也可以延期审理:①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他指定辩护人的;②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因患病神志不清或者体力不能承受审问的;③人民检察院变更了起诉范围,指控被告人有新的罪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为辩护作准备的;④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身体不适,不能继续进行审判的。需要延期审理时,合议庭应当作出决定宣布,并记入笔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