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7页(792字)

侦查机关的一项侦查手段,也是侦查、提起公诉阶段的一项必要程序,侦查人员或者检察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责问,听取其口头对犯罪的陈述或者对无罪的辩解。由于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又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讯问工作必须有目的、有计划。讯问工作人员只能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或者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厂、矿企业的保卫组织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行使讯问犯罪嫌疑人等部分侦查职权。讯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查明其陈述不清、不足、有意隐瞒或者矛盾之处。犯罪嫌疑人对讯问工作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或者撒谎的权利。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有数个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讯问。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的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为了保护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或者辩解,讯问时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或者欺骗、指名问供等非法手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工作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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