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历史文物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6页(383字)
日本国会于1950年5月通过《历史文物保护法》。该法规定,为保护地下历史文物,对发掘实施申报制。对不是以考察地下历史文物为目的而进行的土木工程,欲发掘众所周知的贝冢、古坟及其他埋藏历史文物的土地时,均适用申报制。对采砂、采石、取土等行为,也随着有关土地的发掘的限制而适用申报制。法律规定,申报必须用书面形式,在开始发掘的30天前向文化厅长官提出。对于不是以考察历史文物为目的发掘,文化厅长官即使认为在保护历史文物有特殊需要,也应批示必要的事项。为保护名胜古迹和天然文物,根据《历史文物保护法》规定,欲改变其现状或者实施影响其保存的行为时,必须经过文化厅长官的许可。属于这类行为的有采砂、采石、取土等。因此,在发给许可时,可以附加条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文化厅长官可以发布停止有关变更现状许可的命令或吊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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