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流域取水计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6页(527字)
美国《流域管理条例》规定:(1)每个人所用水的数量和体积应由仪表测定,或经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法确定,并以取水人的名义安装、维护和读数。就安装、维护和读数而言,测量仪表或其他量测方法应经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批准和检查。(2)凡用水不超过其“享有权证书”规定数量的每一位地表水用水户,每年在1月31日之日或之前,应按执行主任规定的格式,向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提交一份用水户的实际能力(按本管理条例的定义)、允许的用水限额以及前一年所使用水量的报告。(3)凡取用水数量大于其“享有权证书”规定数量的每一位地表水用户,应在每年的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和元月31日之日或之前,按执行主任规定的格式向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提交其相应上一日历季度的用水量的报告。在每个日历年前三个季度中的每一季度,用水户应计算出其用水量超过法定享有权量而应付费的水量,并付清款额,连同该报告上报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4)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将根据第4季度的报告,提出一份应付款净值清单,包括正、负调整值,以便4个季度的总用水净值及应付款水量等于4个季度的总用水量减去用水户法定享有权值(如果用水户有法定享有权的话)。
上一篇:美国流域供水享有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