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迁徙物种机构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3页(325字)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7条规定:(1)任何一届成员国大会都应决定并通过本届大会的程序规则。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成员国大会的决议都应有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的2/3多数才能通过。(2)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本公约的非成员国以及各协定成员国指定的团体均可派观察员列席成员国大会会议。(3)凡具有保护和管理迁徙物种的专门知识,并且已经向秘书处表示要派观察员列席成员国大会的下列类型的机构或团体,除非有1/3的成员国反对,应准许他们参加: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国际性机构或团体,国家政府机构或团体;为此目的经本国政府批准的非政府机构团体。获准参加会议的观察员有权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