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页(989字)

①学理上对证据的一种分类,与反证相对。证据理论上,根据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将证据划分为本证和反证。凡是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本证能加强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凡是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有否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反证。反证能削弱甚至推翻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事实。本证与反证是相对的,即相对于不同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的事实,一项证据的性质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例如,在关于合同价款的纠纷中,原告主张合同总价款为2万元,并出示写有这一条款的书面合同;而被告反驳合同最后确定的总价款为1.5万元,并出示双方达成的修改原合同价款至1.5万元的协议。在本例中,原告所提供的合同对于原告的主张而言是本证,对于被告的主张而言是反证;而被告提供的协议对于原告的主张而言是反证,对于被告的主张而言是本证。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意在对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和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活动进行指导。

②“反证”的对称。对本证和反证的分类有三种理解:①本证和反证在刑事诉讼中是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另一种称谓,本证即有罪证据,反证即无罪证据。②本证和反证在刑事诉讼中是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另一种称谓,本证即控诉证据,反证即辩护证据。③是证据学理论对诉讼证据所进行的分类之一。通常在民诉事讼和行政诉讼中适用。这种分类的根据是证据是否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及其所能证明的事实是否为其所主张的事实。凡是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与本证相对称的反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其他的事实,为证明该事实存在而提出的证据。反证不同于证据答辩。证据答辩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指出其不合法、不真实,从而不得据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基础。由于它并没有证明别的事实存在,不一定能推翻对方主张的事实。反证则是一方当事人另行提出证据,用以证明有相反的事实存在,从而否定、推翻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划分本证与反证,是为了明确两类不同证据的证明作用,以便公安司法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和正确审查判断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同时,这种分类也有利于促使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便于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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