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迁徙物种机构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3页(369字)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7条规定,成员国每届大会都应审议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尤其可以:(1)审议并评价迁徙物种的保护状况;(2)审议保护迁徙物种特别是附近Ⅰ、Ⅱ中所列物种的进展情况;(3)必要时为了便于科学理事会和秘书处履行职责,制订出规章并提供指导;(4)接受并审议由科学理事会、秘书处、任何成员国或根据协定设立的任何常设机构提交的报告;(5)向各成员国提出建议,改善迁徙物种的保护状况,并检查在各协定指导下所取得的进展;(6)在没有达成协定的情况下,建议属于一种或几种迁徙物种分布区域国的成员国召开会议,讨论改善这些物种的保护状况的措施;(7)向各成员国提出建议,以改善本公约的效能;(8)决定附加措施,以实现本公约的各项目标。每届成员国大会都应确定下一届会议的开会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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