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5页(811字)

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简称。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审查批捕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有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工作,由审查批捕的职能部门进行。一般由专人负责审查,经集体讨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检察长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通过对案件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作出不同的决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见逮捕)的,应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凡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即执行,并应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不需要采用逮捕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或缺乏证据证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作出补充侦查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建议不被接受,并且认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侦查机关纠正,侦查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必要时可以提讯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但需要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还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后,才能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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