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乡村综合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5页(394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律规定,乡村级的综合合作社,它至少由20名从事农业生产的成员组成。从事农业服务、生产、销售和农村发展等活动,尤其是负责:(1)研究作物轮作的结构,推广研究成果。(2)制定并实施当地的生产计划,包括农村工业、土地开垦和渔业计划。(3)采用现代科学参与土地种植的组织安排,巩固和促进农业的发展。(4)为成员的产品经营合作销售。(5)以多种渠道从外部筹措资金,供开展生产、服务项目的成员使用。(6)通过供应和使用现代机器,培训工人,推广农业机械化。(7)经营和实施合作社的项目和土地。(8)与各种团体合作,参加为社员服务的一般工作。(9)鼓励社员储蓄,组织社员存款的投资。(10)根据主管部长颁布的法令,合作社可以拥有、租用和开垦土地,并可按自己的意图经营农业土地。(11)合作社可以在其细则规定的限度内,把服务扩大到非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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