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联盟会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5页(214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政府主管部长可参加联盟的董事会会议,作会议的主席。在主管部长未到会的情况下,主管部长有权在接到董事会会议决议通知日期的15天内,提出反对意见。如果主管部长反对这些决议,董事会必须在下一个15天内以合理的决议反驳他的反对意见,如果部长不反对,这些决议有效。如果部长反驳他们,董事会应通知部长参加规定的会议,研讨反驳意见。董事会的决议从它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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