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2页(985字)

1935年2月17日苏联全苏集体农庄庄员、突击队员代表大会通过,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批准《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共8章24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目的和任务,规定农村的劳动者要自愿地联合起来组成农业劳动组合,以便用共有的生产资料和有组织的共同劳动来建立集体经济,保证彻底战胜富农、一切剥削者和劳动人民的敌人,摆脱穷困和愚昧,克服个体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创造高度劳动生产率,保证集体农庄庄员过更美好的生活。第2章关于土地,规定全部取消劳动组合各成员份地的原地界,使全部份地连成大块土地,归劳动组合集体使用。劳动组合所使用的土地是全民的国有财产。劳动组合不得买卖或出租土地。农户个人使用宅旁园地面积(不包括住宅占地)一般不少于0.25公顷,不多于半公顷。第3章关于生产资料,规定全部役畜、农具、种子、饲料等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化。住宅、农户自有家畜、家禽等不实行公有化而留归集体农庄农户自用。小农具留归自用。每一农户可有乳一头,小牛两头、带仔的母猪一口,绵和山羊共10只,蜜蜂20箱。第4章劳动组合及其管理委员会的业务,规定劳动组合必须按计划经营集体经济。第5章关于劳动组合成员的资格,规定所有年满16岁的男女劳动者都可成为组合成员。富农和剥夺了选举权的人都不准加入劳动组合。其子女多年从事有益的社会劳动的加入组合。第6章劳动组合的资产,规定加入劳动组合每一农户应交纳20至40卢布入庄费,作为劳动组合不可分基金。从劳动组合成员归公财产总值中划出1/4至1/2归入劳动组合不可分基金。第7章劳动组织、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规定管理委员会应将劳动组合成员编成若干生产工作队。将生产必须的一切农具、役畜和经营性建筑物拨给田间生产队。劳动组合中农业工作的报酬,以计件付酬制为基础。全年中支付给劳动组合成员的现金预支不得超过他应得工作报酬的50%。第8章劳动组合的事务管理,规定劳动组合的事务管理由劳动组合成员大会负责,休会期间由管理委员会管理。劳动组合成员大会是劳动组合的最高管理机关,执行本章规定的职权。生产队队长和养畜场主任由劳动组合管理委员会任命,任期至少2年。管理委员会应指定劳动组合成员一人或雇请一人担任会计员。劳动组合成员大会选举的监察委员会负责检查管理委员会的一切经营、财务活动,每年进行4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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