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管理总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4页(271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农业合作社董事会必须把全体大会会议的副本,发送给阿拉伯社会主义联盟省委员会、合作社联盟和省理事会。董事会会议的报告在召开每次会议日期的一周之内,也需发送给合作社联盟,如果解散合作社,审计员和检查员必须在完成审计或检查之日的一周内,把审计报告、清理账目的副本和合并或分开的财产状况报告的副本,提供给上述机构。法律还规定,如果违犯法律和合作社的内部章程,行政主管部门可停止执行董事会公布的任何决议。董事会有权在停止决议通知日期的30天内,向中央农业合作社联盟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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