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费平衡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1页(208字)
以色列1993年《水法》规定:(1)应当设立一个水费的平衡基金,其目的在于缩小全国各地区之间的水费差价,这项基金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平衡基金应是一个社会团体,它由水行政长官进行管理。(3)平衡基金的全部款项应当存放在财政部的总会计师处,其开支适用于国家预算开支的规定。(4)平衡基金将来自本法规定的平衡费,以及占基金总数不超过20%的工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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