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比绍渔业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30页(497字)

几内亚比绍1994年《渔业总协议法案》第5部分中包括3章、27条,指出渔业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并对沿海文化设施建设、产品出口的质量管制和检查情况、渔业管理组织体系以及违反法令的惩罚措施都给予明确规定:(1)近海管理委员会直接或协调管理;(2)管理人员包括渔业部部长任命的渔业检查官员、海洋部门的相关人员和负责渔业运输的官员,他们必须持有相应证件才可进行管理;(3)某些措施的执行未必经过授权,这就要求调查者对违反渔业立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事先取得有力证据。一旦违法行为被证实,调查人员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渔业部门。如果不能在短时间内对此作出判定,船只和全体船员可能被扣留在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直到完成法律认定程序。在认定程序完成以前,海洋管理委员会将提供资深顾问协助调查;(4)检查人员在例行调查期间需要找出影响渔业正常生产的干扰因素,并且要遵守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当检查人员发生工作失误时,要按照规定列举事实,简要说明当时的情况并提供目击证人,以上程序要及时提供给渔业部门以便采取进一步调查。管理人员在善意执行调查任务过程中可以不必对行为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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