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得角渔业活动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30页(195字)

佛得角《关于颁布港务监督一般条例的法令》第42条规定,渔业活动条件中考虑到本法条款进行的分类,由海军部长的决议为在本国注册的渔船规定以下项目:(1)在第35、36、37条确定的区域范围内允许捕的界线;(2)渔船的安全与技术条件要求;(3)渔具和捕捞系统的良好条件;(4)允许捕捞的种类特征;(5)允许卸鱼的港口;(6)某些种类禁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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