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1979年保护鸟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95页(543字)

1979年4月2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通过《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关于保护野生鸟的指令》。适用于除格陵兰岛之外的共同体成员国领土内所有自然存在的野生鸟类。该指令提出的保护措施内容,第2条要求成员国采取适当措施,以将欧洲领域内所有自然状态下生存的野生鸟的数量维持在指令规定水平上,并与生态、科学和文化的要求相一致。第3条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以保护、维护和重新建立欧洲区域内各种自然状态下鸟类的各种生境。第4条对物种生长区域内划出一定数量和范围的特别保护区作出规定,并规定成员国应尽力避免对生境的污染和破坏。第9条对允许成员国在一定情况下对利用鸟的管理规定实行例外作出规定。第10条要求成员国鼓励对有关野生鸟的保护和管理的研究,特别是对本指令附件所列鸟类的研究。第11条规定成员国有义务确保对任何鸟种的引进,他们并不产于成员国的欧洲领域,不对当地的动植物形成危害,并且在提出引进时应与委员会协商。第16条对设立制定科学和技术规划的委员会及其职权作出规定。第18条要求在1981年4月2日之前,成员国为执行指令,应制定法律、条例和行政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供各自国内的养护鸟的主要法律规定,及三年一次的关于如何采取措施以贯彻指令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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