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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93页(417字)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为国有的措施。它有三个特点:①具有强制性,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②土地所有权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③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补助费给集体,以解决因征地给集体带来的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征用土地是国家的一项行政措施,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与集体的关系。对被征地单位,要妥善认真地进行补偿,安置好群众,不能搞平调,不能剥夺农民正当合理的要求。并须逐级核实,兑现。同时,也要防止个别单位和个人,利用征地机会,漫天要价、索取过商的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加重国家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正确的原则是:不许敲国家的竹杠,也不要让农民吃亏;不能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也不要使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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