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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42页(708字)

这里所说的土地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所形成的市场。土地市场同一般商品市场相比,有其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特点。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商品市场的一般概念,也适用于土地市场。土地市场就是利用市场机制来管理和调节城市土地的供求。使土地的使用权如同一般商品一样,在供求双方之间自愿有偿地让渡,实现土地的交换和流动。

土地市场在我国有如下基本特征:①土地使用权交换活动是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进行的;②土地使用权交换活动是有计划地进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③土地市场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支配,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整个国民经济日益增长的需要;④国家能够在社会规模上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使土地市场能够实行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

土地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相比,有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是:

(1)土地市场的开放程度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近期内一般难以全面铺开,只能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放。土地使用权交换的对象、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2)一般市场对售出商品的用途不加限制,但土地在发生使用权交换时,即以规定用途为前提。

(3)一般商品交换都具有买卖和租赁两种基本形式,以买卖为主,这种买卖是对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的买卖;土地使用权交换无论是买卖还是租赁,供方交出的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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