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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2页(800字)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逐渐明晰,工会组织的代表身份和地位也逐渐明晰。

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企业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企业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都在政府的统一计划下开展,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工会面对的不是企业,而是政府。当工会以企业职工代表的身份面对企业时,企业的厂长经理们不认帐:你工会代表职工群众,我代表谁?工会代表的利益主体是模糊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双方由政府与职工的关系转变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更确切地说,是企业的经营者与劳动者(直接生产者)的关系,开始形成了两个独立的主体。工会便是企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

从法律上看,除了《工会法》从立法主旨上确认工会在国家和企业行政面前代表职工外,《企业法》和《劳动法》都明确了工会的代表身份。如《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法》规定,“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

从现实看,劳动者需要有自己的组织。在企业的劳动关系双方中,由于企业自主权的扩大,用人单位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一方则处于相对弱势,这就需要有一个组织来代表他们的利益,这个组织就是工会。如果工会不能代表他们的利益,他们就会另想办法。现在的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打工者利益受到侵害时常常找老乡,找朋友,甚至成立“打工者协会”、“同乡会”、“劳权会”等组织,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因此说,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首先是职工群众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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