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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疗养休养事业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27页(459字)

我国职工疗养休养事业从建国以来一直由政府卫生部门、产业部门、工会系统和厂矿企业分别举办和管理。政府卫生部门举办的干部疗养院,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文化大革命”前,卫生部医疗预防司设疗养处(科),现在卫生部医政司设老年卫生康复疗养处分管疗养院的工作,并逐步将一些疗养院办成康复医疗机构。产业部门举办的疗养院多数由本产业部门的卫生局(或卫生处)以及产业工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厂矿企业和公司、局办的疗养院(所)由本企业或本系统的卫生科、工会领导和管理。此外,军队系统的疗养院由军委总后勤部卫生部领导和管理。

工会系统举办的疗养休养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总工会负责疗养休养事业的发展规划、办院方针和原则、经费分配以及对疗养院、休养所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疗养院、休养所主要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加强领导和管理,对疗养院、休养所日常工作,必要时也可委托市、地工会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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