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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有什么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47页(778字)

1989年3月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该意见突出地强调了如下方面的工作;

(1)充分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是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治理、整顿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为此,各级工会要切实重视与加强女职工工作,要把女职工工作摆在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具体指导,能否及时妥善地解决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关系着女职工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也关系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

(2)加强女职工工作,要在代表、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切实为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上取得更大进展。当前应重点研究,解决女职工的生育补偿、企业用工的性别比例、安排编余女职工的途径以及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民主手段,维护女职工在受教育、工作选择、劳动分配等方面的权利,向歧视、虐待、侮辱、残害女职工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3)提高女职工的素质,是从根本上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当前的形势下,要教育广大女职工提高对改革意义的认识,珍惜自己的主人翁地位,顾全大局,埋头苦干,为国分忧,以生产和工作实绩,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

(4)适应新形势下女职工工作的需要,各级工会要把女职工工作改革作为基层和城市工会改革的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工会十一大决定,各级工会都要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各级工会女职工工作部门是女职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工会的职能部门。该意见强调女职工工作改革的重点在于增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活力,要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提高女职工干部的素质,关心女职工干部的疾苦,帮助她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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