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工作积极分子(兼职工作者)的队伍如何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65页(862字)
由于工会法律工作起步较晚,加上这项工作任务繁重、人员不足,特别是这项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要求把工会法律工作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向群众化方向发展等原因,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在全国建立一个活跃在基层的由工会法律工作积极分子组成的兼职队伍,并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加强对这支队伍的管理,显得很有意义。
这项工作,各地起步不同,发展不平衡,做法和效果也都有差异。如辽宁省鞍山市总工会于1988年开始建立企业职工法律服务队,到1989年,共成立法律服务队1987个,队员16892人;河北省唐山市总工会在全市大、中型企业推广职工法律服务站,到1989年11月,共建立中心服务站32个,拥有法律服务员、信息员1000余人;浙江省总工会还把一批热爱工会事业、政治和文化素质好、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的工会会员,通过自愿与考核相结合的形式,组成一支“工会法律工作者”队伍,并专门发给“浙江省工会法律工作者”证件,目前已发展到570多人。宁波市总工会还专门成立“职工法律工作者协会”,把一些有法律业务知识又热心于工会工作的职工吸收到这个协会来。上述这些形式的工会法律工作积极分子队伍,除有自己专门的组织名称外,还拥有一整套的组织管理制度,如定期学习、定期接待咨询、定期宣传法律、专门的学习、接待、办案、走访调查、考核、评比、信息反馈等制度,有的专门制定“协会章程”、“暂行规定”等。
总之,工会法律工作积极分子来自于职工群众,生活在广大职工群众之中,其服务对象也是他们周围的人,他们懂得法律,热爱法律工作,热心为职工服务,深得企业行政、工会、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他们平时坚持生产、工作,遇有问题利用业务时间走访调查,使生产服务两不误,是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维护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同时也使基层法律工作有了工作实体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工会法律工作深入基层的问题。因此,值得进一步总结经验,普及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