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审议决定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的原则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95页(913字)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时应把握以下原则:①分房方案中应明确规定,分房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小组(委员会)不能行使超越职代会授予的职权以外的权力;分房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不能行使职工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以外的权力;企业任何领导不论职位高低,都不能多占住房,超过规定面积。应注意的是,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所作的住房面积限额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纠正超住面积的问题,而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有些单位在住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按最高限额给领导干部分房,群众很有意见。有些企业为了提高本企业的生产能力,以优厚的条件从外部聘请一些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的住房问题可以优先考虑解决。有的企业领导分房时留出一部分住房,作为引进人才专项使用。这部分住房不按统一标准分配,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留用住房的多少,企业领导应和职代会取得一致意见,对“特殊户”分配住房,也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厂长不能私自支配留用住房。②住房分配须按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标准,把解决无房户和严重拥挤户放在首位,优先照顾到晚婚年龄、待房完婚的青年职工,坚持男女职工一视同仁,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③新旧住房的分配与调整要做到房源公开,分房方案公开。有的分房时实行计分法,计分标准和计分结果也应当公开。④分房方案必须规定,分房人口应以户籍所列常住人口为准;对职工在本市外单位工作的配偶,双方未享受探亲待遇,又未占两处住房,虽户口不在一起,亦应按分房人口计算;现役军人和在校大学、中专、技校的学生,也算分房人口;超生子女不算分房人口,分房方案中不应有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精神的条款。⑤对分房中以权谋私、抢占住房等问题,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或做出决议,及时纠正分房中的不正之风。⑥职工住房分配办法,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借鉴外单位经验而制定,同时考虑企业分房的连续性,企业工会在分房工作中,主要是进行宣传教育,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组织职工代表检查、监督分房方案的实施工作,不能把工会与分房委员会混同起来,工会不应直接介入具体的分房工作中,不能包办和干预行政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