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补充通知对工会兴办企业做了哪些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838页(1909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工会兴办企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可以兴办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也可以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的其它企业。
二、工会兴办企业应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为促进改革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宗旨。
三、工会兴办企业应遵循改革开拓,艰苦创业,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加强管理,遵纪守法,灵活经营,讲究效益的方针和原则。
四、工会兴办企业的资金,可用工会结余经费,事业发展基金,也可采取集资入股等多种方式解决。
五、工会兴办的企业,其从业人员主要是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停工待业人员,以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六、工会兴办企业,应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七、工会兴办的企业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工会应设置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兴办的企业。主管工会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向所属集体企业的税前提取行政管理费。
八、工会兴办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九、工会兴办的企业的利润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开展工会工作。
十、工会兴办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平调、挪用工会兴办的企业的财产,不得任意干涉其从事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工会所属的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工会现有的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或其它经营活动,需报县以上工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为了明确基层工会兴办企业的条件,经征得国家税务局同意,现就工总事字[1992]11号文《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基层工会兴办企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组织以保障职工利润,为职工提供服务为宗旨,可以申请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它行业的企业。
二、基层工会组织兴办企业,应交报告和有关资料,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总工会或产业工会批准,凭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三、县级以上工会对申请开办企业的基层工会组织按以下条件审查: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建立;
(二)能够保证会员缴纳会费以及基层工会所在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经费;
(三)有组织机构,必要的财产和工会活动的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县级以上工会对党政机关基层工会申请兴办的企业,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进行审查。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基层工会申请兴办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