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各税种概况
书籍:地税业务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13页(676字)
本篇所说的“地税各税种”,是按照规定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级和省级以下农业五税的征管机构)负责征收的各税种(如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或者各项收入(如除海洋石油资源以外的资源税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等)的简称或统称。“地税各税种”是与“国税各税种”即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各税种或者各项收入相对应而言的,是国税各税种的对称。二者划分的标准是区分地税局征收,还是国税局征收,是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同。
地税各税种,既不是一个按税制各要素分类的概念,也不同于分税制财政体制上划分的中央税与地方税概念,它完全是一个征收管理层次上的概念,但三者又有密切的联系。我国税种多少、税种内容(税制)的设计和划分,完全依据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参本书第二篇第一章内容)而定,其范围限于“取”,而且要取之合理、取之有度。“取”了以后归谁用、用多少合适,这就有了一个按财政支出划分税种的问题,即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和要求(参本书第二篇有关部分)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地方税划分后,进而就有了一个谁去组织征收这些收入的问题。是不是地税局系统只组织地方财政收入,国税局系统即中央税务机构只组织中央财政收入,将中央税与地方税截然划分开来呢?实践证明,这在我国还行不通,因为目前共享税种收入还占较大比例。那么,共享税种如何组织征收合适呢?上述问题于是就派生出了一个地税局与国税局具体税收业务划分的问题,简言之,即地税各税种与国税各税种划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