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任员职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5页(187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组合长代表组合,并担任大会与理事会的议长。(2)当组合长有事故时,理事按组合长事先定好的顺序代理其职务;当空位时,代行其职务。(3)监事负责监察组合的财产和业务。(4)当监事就组合的财产状况或业务执行状况而发现不当之事实时,须向大会报告。(5)监事可出席大会、总代会或理事会陈述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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