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9页(545字)

菲律宾境内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有鸟类850种,哺乳动物225种。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政府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发布一系列政府通令和行政命令。1978年发布1559号总统法令,公布《林业改造法》,授权自然资源部的林业发展局,负责管理野生动物。1987年7月发布192号总统法令,将自然资源部改变环境和自然资源部,该部内设公园及野生动物管理局。之后,国家发布第1198号总统法令,要求所有的个人、团体或集团,注重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把自然资源恢复到原有状况。为进一步加强保护和管理,国家发布1312号政府通令,要求在全国各地建立包括保护野生动物在内的森林公园。发布第2151号总统公告,宣布凡属本国领土的某些岛屿,要作为禁猎和禁垦区。到80年代,菲律宾已建立58处国家公园、8处自然保护区,42处野生动物保护区。政府还发布通令,与亚洲开发银行、欧洲经济共同体、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等国际组织共同实施有关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项目。这些项目将搞清各种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分布情况和生活方式,还要对稀有动物和濒危动物进行抢救和人工繁殖,如菲律宾鹰、菲律宾、巴拉望孔雀。还进行外来鹿种引种和菲律宾斑鹿饲养项目及繁殖菲律宾鳄和盐水鳄人工饲养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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