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任员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5页(243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成为组合的任员:非大韩民国国民者;未成年者;限定治产者、禁治产者、破产者或被剥夺了公民权而尚未复权者;被宣告监禁以上刑罚,并自其执行结束或确定不执行后未经过3年者;或自从因惩戒而受到罢免处分时起,未经过2年者;依据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法律而丧失或被停止资格者。(2)当任员中发现或发生第1项之事由时,该当任员自然解任。(3)依据第2项规定而解任的任员,其解任前的行为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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