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1976年物种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6页(394字)

德国1976年《联邦自然保护法》规定:(1)物种保护包括野生植物及野生动物的保护及维护,其中包括对它们的生长形式,生活场所、生活范围、生活群落的保护,同时还包括对于侵入动、植物的生长地和威胁动、植物物种存在所作的保护。(2)保护分为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两种。对于一般保护的物种通用的禁止条款,而对于特殊保护的物种应列有详细的禁止名单。(3)联邦粮食、农业及林业部长被授权制订法令,规定应该列为特殊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并且颁布保护和维护规定物种的进出口管理条例。联邦授权还适用于法律的移植,即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参加现行的或准备执行的有关动物物种和植物物种保护的国际协约时,使其有可能或有利于将协约的条款移植为德国的法律。(4)植物保护法,牲畜瘟疫法,动物保护法以及森林法,狩猎法和捕法等专用法律应该优先于自然保护法中的物种保护条款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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