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生物体进口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5页(235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107条规定,如果主管部长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已经使用、制造或进口某一生物体的人违反了第106条第1款、第3款或第4款,部长可以用书面方式,要求该人提供在该款提到的信息,以及禁止与该生物体相关的任何行为,直至依据第108条规定的评估信息期间届满。如果部长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已经制造或进口某一生物体的人违反了第106条第2款,部长可以书面方式,禁止与该生物体有关的任何行为,直至规定的信息向部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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