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产进口援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6页(249字)

台湾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第52条规定,贸易主管机关对于限制进口之农产品于核准进口前,应征得当局主管机关之同意。农产品或其加工品因进口对境内农业有损害之虞或已造成损害时,主管机关应与有关主管机关会同对策,并应设置救助基金,对有损害之虞或已造成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办法及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由行政院定之。基金之来源,除由政府编列预算外,并得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进口及关税配额输入农产品或其加工品盈余或出售其进口权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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