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稻谷生产费调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5页(261字)
台湾1972年《稻谷生产量及生产费调查办法》第3章生产费调查中规定:(1)稻谷生产费调查,以水稻为准,其调查项目包括支出种子费、农药费、其他药品费、材料费、肥料费、工资、畜力费、机耕费、农舍费、农具费、水利费、农会费、其他费用、赋税、土地投资利息或佃租,其他投资利息。收入包括稻谷生产量、副产物生产量。(2)稻谷生产费调查采用选样记账调查方法,每期参照各县、市稻作面积配定应调查农户数。(3)粮食局应依据调查报告资料,计算每公斤稻谷生产费。计算公式按本办法规定公式执行。
上一篇:台湾稻谷生产量调查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