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技术机构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6页(614字)
日本1993年《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法》第17条规定:(1)机构可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5名以下理事及监事1名,作为负责人。(2)除前项理事及监事之外,机构还可以设置3人以下非专职理事及监事1人,作为负责人。第18条规定:(1)理事长作为机构的代表,主管全部业务。(2)副理事长作为机构的代表,根据章程规定,协助理事长处理机构业务,并在理事长不在时代理其职务,理事长空缺时执行其职务。(3)根据章程规定,理事协助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处理机构业务,并在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不在时代理事其职务,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空缺时执行其职务。(4)监事负责监察机构业务。(5)监事根据监察结果,如认为必要,可向理事长或主务大臣提出意见。第19条规定:(1)理事长和监事,由农林水产大臣任命。(2)副理事长和理事,征得农林水产大臣同意后,由理事长任命。第20条规定:(1)负责人员的任期为2年,但补缺人员的任期为前期人员的剩余时间。(2)负责人员可以连任。第21条规定,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非专职人员除外)不得任机构负责人。第23条规定,负责人(非常务理事及监事除外)不得担任以赢利为目的其他团体负责人,也不得从事为自身赢利的事业。但经过农林水产大臣许可的,不在此限之列。第24条规定,当机构和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没有代表权。此时,监事作为机构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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