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余粮经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2页(275字)

1983年1月22日,国家商业部发布《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共10条。主要规定:(1)对农民完成征购、超购任务以后的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2)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行业,在国家计划供应之外,可以自行采购部分粮食加工成品出售;(3)国营粮食商业是粮食多渠道经营中的主渠道;(4)供销社经营议价粮,可以补充基层社饮食、副食、糕点等行业用粮的需要,可以对外运销;(5)粮食议购议销价格,应当随行就市,有升有降,依质论价;(6)撤销议价粮运输归口由粮食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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