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江苏征收地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1页(265字)

民国政府颁布《江苏省镇江市征收地价税暂行章程草案》,共18条。主要规定:(1)地价税向所有权人征收。(2)地价税全部为地方税,以50%上解,50%充城市事业费及抵裁减苛佃杂捐之用。(3)地价税税率暂按照估定地价每年征收6‰。(4)地价税每年分二期各半征收。(5)地价税逾期不缴者,视为欠税,可由县政府查明地价税册未完各户,开单传案追缴,并可挨户查验银行收据,催令完报。(6)凡纳税人未完纳者,除追究外,按照年息5%加征罚金,如3年未纳者,可将欠税土地及其定着物拍卖,以抵偿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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